(2017)黔27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高兴国、高丽钊等与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369号原告:高兴国,男,195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福泉市。原告:高丽钊,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原告:高丽香,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址。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华,系贵州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福泉市新华北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3028022-2。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院院长。原告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诉被告福泉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缓交),由原告高兴国、高丽钊、高丽香共同负担。审判员 叶 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游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