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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维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津0105执1816号申请执行人:王维光,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铁路局天津客运段退休科长,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王珑,男,198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辉,男,196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藏天楼家具厂业主,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负责人:李廷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维光与被执行人王珑、王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津0105执4869号民事判决书,因本案执行完毕,现予以报结。特此通知。(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武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莫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