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3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罪犯任壮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任壮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3181号罪犯任壮,男,1981年2月9日出生于江苏省灌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10日作出(2007)吴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壮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6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8月31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宁刑执字第1457号、2012年1月4日作出(2011)宁刑执字第10713号、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12124号、2015年10月23日作出(2015)宁刑执字第88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任壮共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至2022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任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任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任壮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财产性判项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任壮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暴力犯罪被判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任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红审判员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