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欣源与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源,刘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242号原告:刘欣源,男,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德华,男,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源与被告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刘欣源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