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12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欣源与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欣源,刘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2民初3242号原告:刘欣源,男,生于1989年6月9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德华,男,生于1978年1月4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欣源与被告刘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欣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欣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元,由原告刘欣源负担。审判员 韩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