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1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可亮、周庆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可亮,周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1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可亮,男,197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被执行人周庆华,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王玉林的银行存款1007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纪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伟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