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2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海丰农场与上海新海腾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海丰农场,上海新海腾电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21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海丰农场,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被执行人:上海新海腾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上海市海丰农场与上海新海腾电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新海腾电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7年3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本市闵行区春申路XXX弄XXX号XXX、XXX室房产,期限为三年,处置上述房产尚需时日。另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均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李忠发出限高���,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8月4日,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130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正权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