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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钱良胜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良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1号罪犯钱良胜,男,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巢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良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七月十日作出(2015)淄刑一终字第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56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余刑释放,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钱良胜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四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钱良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4月间,获得表扬奖励四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4000元已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钱良胜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银行交款单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钱良胜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良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天(刑期自2015年4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