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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关于王应华与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应华,程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243号申请执行人:王应华,男。被执行人:程丽华,女。本院在执行王应华与程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股票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跃东审判员  王 超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