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葛东辉、应才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东辉,应才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511号申请执行人:葛东辉,男,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应才兵,男,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葛东辉与被执行人应才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32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葛东辉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应才兵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2.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无车辆、房地产、股权可供执行。3.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4.因被执行人应才兵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对拒不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应才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责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应才兵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才兵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朝阳审 判 员 林欣荣审 判 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安永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