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执25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微、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微,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台州市港润化工有限公司,周洁,金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25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郑微,女,197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市益辉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89号耀达大厦二层B区,组织机构代码:75491041-4。法定代表人:金朝辉。被执行人台州市港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622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563325984B。法定代表人:尹学贤。被执行人周洁,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金朝辉,男,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1002民初37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2016)浙1002执2563号拍卖被执行人房产的执行裁定书,并于2017年7月20日10时起至7月21日10时止在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金朝辉、周洁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3幢1501室的房屋及A-115号、A-116号地下车位。买受人郑微(公民身份号码:)以6015100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朝辉、周洁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3幢1501室的房屋及A-115号、A-116号地下车位的查封。二、将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3幢1501室及A-115号、A-116号地下车位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郑微所有。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三、注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对坐落在台州市蕙兰园3幢1501室及A-115号、A-116号地下车位的房地产所设定的他项权利。四、买受人郑微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盛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