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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绍文与V8装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文,V8装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66号原告张绍文,男,1959年7月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V8装饰,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负责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文诉被告V8装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张绍文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