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绍文与V8装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文,V8装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966号原告张绍文,男,1959年7月7日生,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被告V8装饰,住所地东丰县东丰镇,负责人王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文诉被告V8装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张绍文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69.00元(原告已垫付),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孙秀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俊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