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洋与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洋,张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378号申请执行人江洋,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大东疃村。被执行人张杰,男,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龙山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洋与被执行人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洋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毕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