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3执3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隋野与李如前、祝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野,李如前,祝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3085号申请执行人:隋野,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如前,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祝秀梅,女,1973年3月22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隋野与被执行人李如前、祝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514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2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7420元,执行费3761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隋野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李如前、祝秀梅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