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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罗海祥与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祥,席占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902号原告罗海祥,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席占柱,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罗海祥与被告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海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罗海祥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