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罗海祥与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祥,席占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902号原告罗海祥,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席占柱,男,5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罗海祥与被告席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罗海祥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海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海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罗海祥负担。审判员 段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黄晓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