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文成与王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成,王玉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360号原告:郑文成,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玉宝,男,汉族,1971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郑文成与被告王玉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郑文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文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文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郑文成负担。审判员 井飞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雯静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