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06民初4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4020号之一原告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20625260J,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北工二路。法定代表人何国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旭光,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娜,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423008,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习礼村。法定代表人朱国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永源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240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110元,由无锡惠山德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