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行审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108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戴春枝,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科长。委托代理人马志帅,郑州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副科长。被执行人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有君,职务厂长。本院于2017年8月3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履行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截止2016年4月份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共计182337.60元,其中:养老保险费167448.03元、工伤保险费804.74元、医疗保险费3942.40元、生育保险费394.24元、失业保险费9748.19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3005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郑人社基决字【2016】第3005号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启帆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权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