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16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030821104XL。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斌,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晶,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原住邯郸市武安市,现住址不详。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被告李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国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晶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晶偿还垫富宝公司垫付款25000元;2.判令李晶支付违约金2500元;3.判令李晶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0625元(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11月9日,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李晶向垫富宝公司支付启动诉讼程序违约金1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李晶承担。事实和理由:垫付宝由垫富宝公司推出,为买方会员购车、修车、加油、换件、物流等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以缓解其资金压力。个人在垫付宝网站(网址××)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同时,网站对会员生成一个账单日和一个还款日。会员经过注册取得垫付宝卡号后,再与垫富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提供会员名下或会员挂靠在其他公司名下车辆做担保并签订《担保函》、《承诺函》、《不可过户承诺函》等担保函件,垫富宝公司经过评估为会员确定一个可垫付资金的额度,会员即可用此额度在其他会员处消费,垫富宝公司以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买方会员对于垫富宝公司替其垫付消费款项,须依约在还款日前将垫付款项如数归还垫富宝公司,如果逾期,须依照《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李晶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并取得垫付宝卡号8005708011474358,并与垫付宝公司签订《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并签订了如前所述担保函件。2015年8月4日,李晶作为买方会员在卖方会员馆陶县鑫浩轮胎门市处消费25000元,垫富宝公司为该笔交易垫付了消费款项,但李晶逾期拒不归还垫富宝款项,故诉至法院。李晶未提交答辩状,未到庭参加诉讼。垫富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1.垫富宝公司营业执照、李晶复印件,用以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2.《垫付宝合约》、《垫付宝会员资料审核确认书(加盟店版)》、《授权书》、《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用以证明垫富宝公司与李晶签订合约,约定李晶通过垫付宝系统进行消费款项,违约金为10%,延迟履行违约金为欠款额日1‰;3.垫付宝系统截图,用以证明李晶还款日为每月11日,2015年8月4日李晶消费25000元,本次交易还款日为2015年9月11日;6.垫付宝欠款明细表,用于证明李晶欠款情况。李晶未提交证据。垫富宝公司提交证据来源合法,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1日,垫富宝公司(甲方)与李晶(乙方)签订合同编号:垫000067829/冀邯馆陶21800083《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垫付卡卡号80×××10;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下称“垫付宝”)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乙方知悉:垫付宝网站是甲方为会员推出的网上会员制服务平台,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甲方替垫付宝买方会员直接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买方会员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甲方根据乙方向垫付宝网站所提供的资料以及自身实际情况,向乙方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该额度用于乙方到垫付宝会员处消费使用,乙方在垫付宝网站取得了会员资格并取得了信用额度,即领用了垫付宝(垫付卡)服务,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就对甲方负有偿还垫付款项的义务;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调整其信用额度,在会员间商铺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明确的还款期限及还款方式,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乙方同意按照垫付宝网站上列明的服务费收费标准,按时足额向甲方缴纳服务费;乙方同意如乙方违约,甲方每扣留乙方提供的抵押物一次,乙方须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000元;乙方须赔偿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及甲方为维护和实现本合约项下的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变卖费、追偿费等);乙方应按照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缴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等约定。2015年7月21日,李晶对领用的垫付卡在网上办理认证、注册,授信额度为25000元,账单日为每月3日,还款日为每月11日,李晶手机号为152××××9992。2015年8月4日,李晶在馆陶县鑫浩轮胎门市消费25000元。因李晶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垫付款,垫富宝公司经催要未果,于2017年1月12日诉至本院,诉请如前。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李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证据真实有效,应予以认定。垫富宝公司与路路通公司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系当事人经协商自愿签订,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恪守履行。根据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垫富宝公司垫付李晶消费款25000元的事实,债务应予清偿,李晶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垫富宝公司代垫李晶的消费款,李晶按约定期限还款,类同于借款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每日按欠款额的1‰(月利率3%)支付滞纳金,两项合计超过年利率24%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依法应自李晶2016年6月18日消费约定还款日次日(2015年9月12日)开始计算。综上所述,垫富宝所诉,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合法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5000元并支付滞纳金(自2015年9月12日起至垫付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以本金25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驳回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3元,由李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霄燕助理审判员 李文召人民陪审员 葛扬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潇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