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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4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与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4140号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山环路10号。法定代表人:殷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东,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园区西路12号。法定代表人:冯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富,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科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德朗尼工业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亚坤人民陪审员  高俊杰人民陪审员  岳锡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姬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