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唐洪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45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三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唐洪平,男,196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中太镇。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唐洪平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三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1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洪平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