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孙卓超、赵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卓超,赵桂英,蒋广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卓超,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桂英,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系孙卓超之妻。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波,山东诺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广平,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鹏,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孙卓超、赵桂英因与被上诉人蒋广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孙卓超通过王学成于2009年8月28日向蒋广平之妻张正芳转账50800元。蒋广平否认该笔50800元款项是针对2009年7月26日60000元借款的还款;张正芳作证称是王学成于2009年3、4月份向其借款50000元之后的还款。王学成作证称不认识张正芳,与张正芳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蒋广平陈述不知道王学成与张正芳之间有无经济往来。因此,张正芳所称王学成于2009年3、4月份向其借款50000元的事实证据不足,还需要进一步举证证实。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2014)滕民初字第291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孙卓超、赵桂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政远审判员 杨丽娜审判员 李 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马馥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