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17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李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739-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洁,女,1965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原西安盛龙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盛龙万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263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38832.68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日查封被执行人李洁所有的陕A0E4**号雪佛兰牌汽车车辆档案(车未实际控制),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李洁纳入全国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康晓刚审 判 员 贺 诚助理审判员 胡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田 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