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64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玲娣、张美忠与刘丹玲、张国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玲娣,张美忠,刘丹玲,张国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64327号原告:张玲娣,女,193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张美忠,女,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韶荣,上海荣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丹玲,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晓庆,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忠,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受理原告张玲娣、张美忠诉被告刘丹玲、张国忠共有物分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杜向红人民陪审员 赵传伟人民陪审员 张忠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晓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