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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2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付国芝、夏明礼与夏永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礼,付国芝,夏永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2执238号申请执行人夏明礼,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后柳镇。申请执行人付国芝,女,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后柳镇。被执行人夏永峰,男,汉族,河南省永城市人,住河南省永城市裴桥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明礼、付国芝与被执行人夏永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总标的2425元,夏永峰待处理完其位于石泉县城关镇江南社区三组的五套自建房屋后,给付代明炎标的款242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22执238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执行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军审判员  尚君审判员  刘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