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吴占成、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吴占成,王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221号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法定代表人:许罗德,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占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被告:王艳,女,197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占成、王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4元,减半收取1277元,由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立江人民陪审员  闫长俊人民陪审员  沈茂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何小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