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71谷秀兰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秀兰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71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秀兰,女,196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涟水县。被告人谷秀兰因涉嫌犯妨碍公务罪,于2017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同年7月2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秀兰犯妨碍公务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祥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秀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谷秀兰在涟水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内,阻碍涟水县公安局处警民警依法对其家属郭某抽血检测体内乙醇含量,在民警汪某欲将其带离血样提取现场时,被告人谷秀兰拳击汪某面部。上述事实,被告人谷秀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郭某等人证言、涟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秀兰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碍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谷秀兰犯妨碍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秀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谷秀兰犯妨碍公务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17年7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