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民初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王允洲与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允洲,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472号原告:王允洲,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蓓蓓,山东天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刚,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允洲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允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允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允洲负担。审 判 长 李耀辉人民陪审员 郭 冬人民陪审员 时玉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书 记 员 田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