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7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争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争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977号原告刘争民,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建才,系陕西秦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负责人雷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玲,女,汉族。原告刘争民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问会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负责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其他诉讼参加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争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3月14日,原告通过白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为原告之母赵桂叶购买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交保险费50元,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20000元,但未见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2016年11月3日,原告之母赵桂叶在家灶房做饭时突然意外摔倒,导致头颅后脑部受伤,医疗诊断为颅脑出血致死。2017年元月份,原告向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申请理赔,并提供了相关资料。2017年5月10日白水支公司以被保险人意外身故证据不足为由,给原告送达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原告为母亲赵桂叶购买该人身保险时,仅提供了身份证、并交费50元,保险公司没有提出询问,没有说明合同内容,也没有给格式条款,故提起诉讼。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辩称,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系省政府与中国人寿为老年人办理的一种保险,经办机构为老龄办,保险人为中国人寿。对原告之母赵桂叶2016年3月14日通过白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购买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国寿小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50元的事实不持异议,若赵桂叶确系意外死亡,保险公司愿为其亲属赔偿20000元保费,但原告之母生前患有高血压三级和心脏病,原告之母是在做饭时摔倒,引起原告之母死亡的原因不是意外,而有可能是心脏病,赵桂叶的死亡不在赔偿范围,故拒绝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原告之母赵桂叶通过白水县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缴纳保费50元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购买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被告为保险人。该项保险约定,意外身故保险金为20000元。2016年11月3日15时左右,原告之母赵桂叶摔倒在家中灶房,原告发现后叫来邻居王建红、王玉英帮忙,并叫来村医王赵红医治,未来得及送医院救治,赵桂叶已死亡。王建红、王玉英、王赵红在帮忙过程中看到原告之母头后有血肿。赵桂叶亲属给被告报案后,被告2017年5月10日给赵桂叶亲属发出了《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理由为“被保险人赵桂叶意外身故证据不足,且本身患有冠心病、高血压3级,本次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原告亦确认母亲赵桂叶2015年因心脏病和高血压曾住院治疗。本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之母赵桂叶在被告公司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的事实不持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在保险期间原告之母发生意外死亡,原告作为赵桂叶之子有权提起诉讼,被告作为保险人应按保险约定给赵桂叶亲属赔偿意外身故保险金20000元。被告辩称认为赵桂叶患有心脏病、高血压,可能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对其辩称理由本院认为赵桂叶在自家灶房倒地时旁边无人,原、被告双方均不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赵桂叶倒地后死亡的具体原因,结合赵桂叶的年龄(83岁)及事后在场人的证言,确定赵桂叶系自己摔倒后死亡,属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范围,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应给原告支付保险金2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水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原告刘争民赔偿保险金2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问会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董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