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恢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焕君与裴泽军、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焕君,裴泽军,宋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693号申请执行人:杨焕君被执行人:裴泽军被执行人:宋造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焕君与被执行人裴泽军、宋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恢复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蔡廷力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1)夏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裴泽军、宋造福应给付申请人各项费用共计40557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裴泽军、宋造福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法院轮候查封宋造福名下车辆鲁NSL7**,但未实际扣押。裴泽军、宋造福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李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希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