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程良阔、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良阔,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200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良阔,男,汉族,1962年9月10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区解放大道与金耀路交叉口龙瑞苑小区南侧营业房1-2层。法定代表人:刘振勇,该公司负责人。上诉人程良阔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区人民法院(2017)豫0203民初6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良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顺河法院继续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存在非法集资而裁定驳回程良阔的起诉,侵害了程良阔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将此案发回继续审理。程良阔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10万元及违约金。一审法院认为,涉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融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众多,发现有非法集资嫌疑,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程良阔的起诉。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该案涉嫌非法集资,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并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荟审判员 李新广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殷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