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梁文强与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王薇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强,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王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梁文强,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执行人: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渭沱镇大岚村二社,组织机构代码45040312-2。被执行人:王薇,女,197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文强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鑫威防火设备有限公司、王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梁文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1057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