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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民初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炜龙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炜龙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11161号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雨安,女。被告:深圳市炜龙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伟瑜,负责人。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炜龙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故原告的申请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减半收取703.50元,由原告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为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