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2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方兰芝诉被告中电华益集团阳泉汇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兰芝,中电华益集团阳泉汇特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2民初1108号原告方兰芝,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阳泉市。委托代理人颉永新,阳泉市城区坡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电华益集团阳泉汇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克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兰芝诉被告中电华益集团阳泉汇特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本人需慎重考虑,2017年8月4日故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立平人民陪审员 陈艳琴人民陪审员 窦欣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