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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2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陈嘉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嘉琪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72民特114号申请人:陈嘉琪,男,199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康平县。申请人陈嘉琪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嘉琪称,其向本院申请宣告陈福死亡。陈福于2016年12月23日随船出海作业后失踪,经主管机关证明已无生还可能。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福,男,汉族,1969年4月1日生,住辽宁省康平县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西关屯村八组1074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陈嘉琪的父亲。2016年12月23日,陈福随“辽大甘渔15096”号船出海作业后失踪。2017年4月5日,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出具证明称陈福已无生还可能。申请人陈嘉琪申请宣告陈福死亡后,本院于2017年5月3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福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福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福自失踪至今没有音讯,经查找及本院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且经有关机关证明已不可能生存,应依法宣告其死亡。申请人陈嘉琪系陈福之儿子,其申请宣告陈福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福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亚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 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