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1民终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郭劝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郭劝梅,赵建卫,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民终15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焦东南路3368号邮政大厦1楼部分和11、12楼。负责人:范学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劝梅,女,汉族,1979年3月18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张超楠,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卫,男,汉族,1979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孟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吉利区文化路**号工行家属院*栋第*层。法定代表人:苗东武。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劝梅、赵建卫、洛阳市天屹大件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7)豫1104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曹光辉审判员 马甲恒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义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