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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利平与孙兴洪、韩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利平,孙兴洪,韩国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40号申请执行人:朱利平,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医生。被执行人:孙兴洪,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韩国际,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干部。申请执行人朱利平与被执行人孙兴洪、韩国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34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兴洪、韩国际工资正在执行中,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634号民事调解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玉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