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7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润梅、柏俊山与史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润梅,柏俊山,史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7082号原告:姚润梅,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甘浚镇速展村六社*号,身份证号码×××。原告:柏俊山,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住甘州区甘浚镇速展村六社*号,身份证号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国,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史金花,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龙渠乡白城村三社。原告姚润梅、柏俊山与被告史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2017年8月4日,原告姚润梅、柏俊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福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润梅、柏俊山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姚润梅、柏俊山负担。审判员 王志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佩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