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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德新与黄梅堂、吴以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陈德新,男,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黄梅堂,男,196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以进,男,196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新与被执行人黄梅堂、吴以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德新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黄梅堂、吴以进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黄梅堂、吴以进均有公积金存款以及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作出(2017)闽0304执36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黄梅堂、吴以进的银行存款。本院还作出了(2017)闽0304执36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的公积金账户。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何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仙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