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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行审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陈运全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陈运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1125行审332号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闻一多大道35号。组织机构代码:01128321-0。法定代表人潘呈全,局长。被执行人陈运全,男,196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对陈运全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6年11月4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陈运全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设房屋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16年10月,被执行人陈运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浠水县绿杨乡龙潭村集体土地122.63平方米建设房屋。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被执行人陈运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和鄂政发[1999]52号、鄂政发[2014]12号文件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陈运全作出浠土资执罚(2016)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内容为:1、责令被执行人陈运全十五日内对非法占用的浠水县绿杨乡龙潭村集体土地恢复种植条件;2、对被执行人陈运全罚款5027元(按每平方米41元标准计算)。被执行人陈运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亦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5月12日,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向被申请人陈运全送达了浠土资执催经(2016)12021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陈运全只是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第2项义务,第1项义务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遂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运全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以处罚。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6)1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浠土资执罚(2017)03054号行政处罚决定;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第1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浠水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审判长 黄 凌审判员 闵应旺审判员 张向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田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