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执244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敏、江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江磊,吴正奇,魏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2447之一号申请人:王敏,男,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江磊,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吴正奇,男,198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被执行人:魏巍,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常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22民初14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磊、吴正奇、魏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现被执行人江磊、吴正奇、魏巍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2016)浙0822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魏巍所有的坐落于常山县天马街道胜利街道41-1幢西602室的房屋(房产证号:05××83)和常山县天马街道东河北街14-323号的房屋(房产证号:05××02)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邱雪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