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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4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解放西路322号。法定代表人:曾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闳鸽,女,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解放路243号金融大厦。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克勇,男,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七十八团阿热勒镇。法定代表人:陈煜,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华,男,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主席。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宁垦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兵0402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新疆宏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兴际华特克斯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新兴际华伊宁县农牧��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已查封)进行评估,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2017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