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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建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刑初879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男,1989年9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2015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度010001086610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7)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姚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王建在本市武昌区丁字桥路91号“有家网咖”内,将被害人符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国某金色64G苹果6P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2,830元)盗走。2017年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王建在本市江岸区中山大道黄某路“欧陆网咖”内,将被害人胡某放在电脑桌上的1部国某亮黑色128G苹果7P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6,718元)盗走。2017年1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建在本市江汉区雪松路“光纪网吧”内,将被害人张某放在电脑桌显示屏下方的1部全网通玫瑰金色64GVIVOX6P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1,342元)盗走。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王建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被害人符某、张某、胡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刑事判决书;身份信息;被告人王建的当庭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建曾受过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12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灵审 判 员  年 凯人民陪审员  程茜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祝先豪速 录 员  袁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