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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石桂海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桂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石桂海,男,1980年2月28日生,,回族,专科文化,群众,个体,住泊头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5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泊头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苏玉峰,河北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泊头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桂海犯故意伤害罪,于二○一七年七月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桂海及其辩护人苏玉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害人曹某因在QQ群里聊天骂街和石某1(另案处理)等人存在矛盾,2014年11月21日晚10时左右,曹某在家中QQ聊天时,被石某1和常某打电话约出门,在其家附近胡同内说话,在几人说话过程中,被告人石桂海与张某、李某2(二人另案处理)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案发地,与曹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其间,石桂海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击打曹某头部,致曹某受伤住院。经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曹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桂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石桂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被告人石桂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无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石桂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被害人曹某因在QQ群里聊天骂街和石某1(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了矛盾,2014年11月21日晚10时左右,曹某被石某1和常某打电话约出门,在其家附近胡同内说话过程中,被告人石桂海与张某、李某2(二人另案处理)三人乘坐出租车来到案发地,与曹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厮打,石桂海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击打曹某头部,致曹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曹某之损伤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石桂海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且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石桂海的供述,打架发生前的当晚其和李某2、张某、马某2、李某1、石某2、常某等人在中医院西边的肖家饭店吃的饭。在这次吃饭之前,石某2和曹某在QQ群里吵过架,发生了矛盾,双方还在清真寺那边见过面。吃饭时石某2说曹某又在群里说话了,石某2认为曹某在挑衅他,石某2说去找曹某让他以后别在群里说挑衅的话。石某2和常某骑着电动自行车提前走了,其和张某、李某向某和饭店方向走,马某2骑着摩托车过来说石某2在嘉和饭店对面的十字街,其和张某、李某2走到嘉和饭店对面胡同时听见石某2和曹某吵架的声音,其三人走到近前看到曹某蹲着。其想拽石某2走,这时曹某可能认为其要拽他,曹某就捋住其的衣领,其就和曹某撕扯起来,接着曹某把其摁倒在地,其伸手在地面上摸到一件东西,冲着曹某抡过去,打了曹某一下,不知打到什么部位,后来有人把其和曹某分开了。其供述证实其系投案自首。2、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实,因为在网上聊足球的事和石某2骂街了,石某2给其打电话约其出来,其出去看到了石某2和常某,见面后一直争论前几天的矛盾,后来其叫他俩到离其家门口不远的胡同内说,其和石某2、常某向胡同走时,又来了三四个人,这几个人过来就骂其,其也骂他们,后来这几个人动手打其,其和这几个人撕扯过程中其被打蒙了,等到其有意识时其就看到石某2和常某。3、张某(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14年秋冬的一天晚上其在家和朋友吃饭时,石某2打电话说让去吃饭并说有事,并来接其,其就去了,路上石某2说前几天他受气了,在肖家饭店马某2、石松、常某、李某2、李某3等人都在,后来石某2说他受气的事,石某2在群里要了一个手机号然后就打电话,他说“不服就出来练练,你约地方吧”边说边向外走,他接完电话说和他叫板的人是曹某,他想去找曹某出口气,然后他拉着常某骑电动车先走了,其和石松、李某2坐出租去,在顺天祥饭店下了车向东走,走到小清真寺西边一个胡同口处听见石某2和人吵架,三人就进了胡同,常某在旁边站着,石某2和曹某在吵,石松走过去和曹某争吵起来,之后曹某和石松厮打起来,其过去拉架,曹某打了其一拳,其就打了曹某几拳,石松从地上起来拿起一块砖朝曹某头部打了两下,后来有过路人给拉开了。4、李某2(另案处理)的供述和张某的供述基本一致。5、石某1(另案处理)的供述证实,2014年1月16日晚上曹某在足球QQ群里骂街,其与他在清真寺见了面,知道是亲戚后就散了,后来一直想和曹某说说这事。21日晚上马某1请大家吃饭,其给张某打电话又去他家接的他,还有石松(石桂海)、李某2、李某3、常某等人,吃饭时曹某又在群里骂街,其给他打电话说了几句,后来大家商量想把曹某约到足球队踢球,其又给曹某打电话,他说见面说,其就喊常某一起去找曹某。二人到了曹某家门口,见面后说了一会话,石桂海、李某2、张某三人来了,石桂海说曹某以后别在群里胡说,曹某不爱听了,二人就吵起来然后打起来,张某和李某2也上去打曹某,其和常某给拉架,石桂海向曹某头上打,没看清拿没拿东西,后其和常某把他们拉开,并把石桂海、张某、李某2三人推走了。6、证人孟某(曹某的妻子)的证言材料证实,曹某入了一个QQ群,在群里和对方聊足球方面的事并发生点不愉快。案发当天石某2给曹某打电话说关系挺近的,让他出去说说这事,随后曹某就出去了,晚上10点半左右曹某回来发脸上有红肿,说头痛,其就送他去医院了。7、证人常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当时其与石某2一起去找曹某,石某2让曹某到球队踢球,三人说了一会话,石桂海、张某、李某2过来了,石桂海和曹某吵了起来后打起来,其和石某2把他俩拉开,两人又厮打在一起倒在地上,然后石桂海、张某、李某2三人对曹某拳打脚踢打了一会,其和石某2把张某、李某2、石桂海拉到旁边推走了.8、证人马某1的证言材料证实,2014年11月的一天其听群里的人说曹某和石某2在QQ群里骂街并发生了矛盾。其和石某2、常某、张某、李某2、石松吃饭时,有人说“那小子又在群里吹牛了”,后石某2给曹某打了电话,常某和曹某是同事就一起去了,然后张某、李某2和石松一起打车走了,其骑电动自行车去清真寺那边找曹某,最后在小清真寺那边一个胡同里找到他们,石某2、常某、曹某在地上坐着说话,石松、李某2、张某来了就骂曹某,曹某也骂他们,这时其才知道他们刚才和曹某动手打起来了,其和石某2、常某把他们三人推走了。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到了以后看见石某2和曹某在石墩上坐着说话,石某2给曹某说好话,其过去说了几句话就回家了,第二天才听石某2和常某说石桂海、李某2、张某三人把曹某打伤了,石桂海用砖头打曹某了。10、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当时其和王某、马某3张某家吃饭时,石某2打电话让张某去喝酒,并说来接他,一会石某2就到了并说去肖家饭店吃饭,半小时就把张某送回来,他们走了四五十分钟,张某打电话说他在外面和别人打起来了。11、证人王某的证言材料证实内容与贾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12、沧州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曹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鉴定意见已向双方送达。13、辨认笔录证实石某1在12张男性照片中辨认出10号照片上的石桂海为殴打曹某的人之一14、泊头市公安局的综合材料证实本案的侦破经过。15、泊头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说明证实,本案中石松与石桂海为同一人,其他犯罪嫌疑人李某2、张某已另案处理,卷中复印材料来源于泊头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系统“曹某被故意伤害案”。16、调解协议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石桂海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17、(2015)泊刑初字第25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某、李某2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石某1与石某2为同一人。18、被告人石桂海的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证实石桂海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在石某1与曹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石桂海伙同他人一起对曹某进行殴打,并持砖击打被害人曹某头部致其重伤二级,被告人石桂海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石桂海主动投案自首,并赔偿了被害人曹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桂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超亚人民陪审员  燕翔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