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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平念与徐运德、张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念,徐运德,张行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0号原告:徐平念,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运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行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念与被告徐运德、张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平念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平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