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4民初1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平念与徐运德、张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平念,徐运德,张行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970号原告:徐平念,男,195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徐运德,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张行为,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平念与被告徐运德、张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平念于2017年8月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平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平念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方小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江卓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