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阳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催13号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法定代表人蔡敬忠,总经理。委托代理阳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及十五日内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000051/27195282号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1日,收款人:东莞市港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1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