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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民催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阳霞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粤0304民催13号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洋乌村。法定代表人蔡敬忠,总经理。委托代理阳霞,女,汉族,1981年10月15日出生,住址湖北省洪湖市。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汇票到期后及十五日内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000051/27195282号浦发深圳分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华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40000元,出票日期:2017年1月11日,收款人:东莞市港浩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2017年7月11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广东富盛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汤  云  霞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