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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亚飞与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亚飞,刘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03民初839号原告:吴亚飞,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森,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吴亚飞与被告刘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亚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森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亚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刘森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和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本案诉讼费由刘森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21日,经熟人介绍刘森向吴亚飞借款50万元做生意。当日,刘森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三分,按季付息。吴亚飞通过朋友苏鹏飞的银行账户将50万元资金支付给刘森。刘森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1日,便停止支付利息。2015年8月,经多次催款后,刘森才又向吴亚飞支付1万元的利息。之后,便逐渐无法与刘森取得联系。鉴于以上情况,提起诉讼。刘森未进行答辩,亦未其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21日,刘森向吴亚飞借款50万元,刘森向吴亚飞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吴亚飞现金五十万元,月息三分,按季付息。同日,吴亚飞通过苏鹏飞银行账户向刘森转账50万元。刘森通过苏鹏飞、苏芳等账户支付利息至2014年11月20日。此后未按约付息,2015年8月24日,刘森通过孙萍账户支付本金1万元,此后刘森未再偿还借款本息,致纠纷发生。上述事实,有吴亚飞提交的借条、转账凭证、银行明细、情况说明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刘森向吴亚飞借款,吴亚飞已经支付了借款,双方已形成合法的借贷债权债务关系。双方在借款时约定月利率3%,对于已支付的利息,本院对其利息支付的期间予以认定,对于未支付的部分,吴亚飞按照月利率1%自2015年1月1日起请求支付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吴亚飞要求刘森归还借款本息,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亚飞借款本金49万元及利息(按照月利率1%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24日,2015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1%以49万元为本金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50元,公告费350元,均由被告刘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书华人民陪审员  董筱筱人民陪审员  李时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