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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段舟财、龙启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舟财,龙启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段舟财,男,1983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执行人龙启云,男,1974年11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舟财与被执行人龙启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段舟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2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俊审判员 颜 强审判员 单 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志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