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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苟建珍、袁佳星与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苟建珍,袁佳星,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555号申请执行人苟建珍,女,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袁佳星,男,200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苟建珍,女。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苟建珍、袁佳星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84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347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已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百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现均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西安市百花村城中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0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范翠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