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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马千真、焦胜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千真,焦胜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768号申请执行人马千真,男,汉族,1973年8月23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焦胜南,女,汉族,1991年9月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千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焦胜南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2768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7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