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鸿雨与黄绍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鸿雨,黄绍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508号原告:李鸿雨,女,生于1980年4月28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天赐,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黄绍龙,男,生于1962年9月8日,汉族。原告李鸿雨与被告黄绍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鸿雨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鸿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鸿雨撤诉。案件受理费2477元,减半收取1238.5元,由原告李鸿雨负担。审判员 张晓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吴 杰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